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所获学分达到专业要求的标准,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四条 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申请。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学生填报《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按规定时间报所在函授站。
(二)资格审查。继续教育学院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决定其申请是否有效。
(三)学位外语合格认定。
学生函授在籍期间取得以下任意一种英语合格成绩,均可认定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1.参加PETS三级笔试成绩合格;
2.参加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3.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425分及以上;
4.省外函授站(学习中心)学生参加所在省(市、区)统一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四)其他成绩认定,本科段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或优秀并且学位主干课程(含一门专业基础课、二门专业课)成绩不低于70分,获得山东交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的申请者此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生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情况,提出建议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建议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异议后,组织相关会议评审。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建议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的名单方为有效。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校评审通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审核,经核准后由学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统一制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申请者经何种办学途径获得何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注明业余(夜大学)、函授,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第九条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严重违犯学位条例行为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同意,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撤消学位的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必要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直接据情审定撤消学位。对已发的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条 学生对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时,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我校2019届及以后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东交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