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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1日 0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暂行规定(试行)》和《山东交通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制度(试行)》,规范学院党政班子的领导方式,建立高效科学的决策运行机制,保证学校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凡属本院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一周或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支部书记、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各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及会议主持人由书记、院长在会前协商确定,根据不同事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并应做好记录。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1.传达学习学校党委、行政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指示,研究本院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定的措施和需要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研究本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综合治理等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订。

3.研究本院的专业建设、培训方案、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培训、招生、学生管理和外事工作等重要事项。

4.研究本院内设机构的设立、撤并以及职权范围内的管理(业务)干部的聘任与解聘等事项。

5.研究本院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职称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等工作。

6.研究本院办学资源调配、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科研开发创收以及开支等重要事项。

7.研究其它虽未列入,但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事项、议题由分管负责人事先充分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并向主要领导汇报。班子主要领导要主动交换意见,开会之前,一般应协商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或意向。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会议应在党政主要领导均到会时召开,到会者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若某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缓作决议,经进一步调研、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可请示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予以指导。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会议成员本人或其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时,该成员必须予以回避。

第十条 与会人员应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提出意见或建议。会后由主持人负责向其通报会议及决议情况。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符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规定。学院职工对会议决定事项及工作进展情况有知晓权。会议决议(不涉密的)应向本院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做出决定的问题。对做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也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 为维护会议决议的严肃性,凡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必须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则应重新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政各自职能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凡需要传达的会议决议、决定,应按规定范围及时传达,或由综合办公室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印发至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