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学校有关财务工作文件精神,培养现代财务管理观念,强化财务管理主体意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执行力,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学校非独立核算二级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解释,定期组织学习财会法规和学校各项财经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相关制度、条例和办法等规定,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合理节约运行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条 学院财务内部控制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学院的实际,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院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适时修订和完善,与时俱进。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工作包括收入和支出业务的统计、初步核算,报销单据整理、上报学校财务处等。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如实进行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严禁截留、隐瞒和坐支各项收入,严禁设置“账外账”。
1.收入核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自考费用统一通过山东交通学院统一缴费平台和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实现学费直缴省财政。其他所有收入均需汇学校财务账户,通过入账手续办理,将费用结算到本学院相关财务项目时,必须开具发票或学校收据。
2.支出核算:日常支出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把报销手续关,严格执行落实《山东交通学院经费支出报销办法》的规定,按照学校的差旅费报销、业务招待费报销、薪酬管理等相关财务制度。检查原始单据的真实性、上网查验发票真伪,核对相关签名,标明资金用途,整理黏贴后上报学校财务。
3.增值税数据上报,每月月初上报、汇总上个月度的增值税工作。
第三章 财务审批
第五条 学院报销审批实行权责结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审批人、经办人、验收人、保管人等作为当事人对所经手的经济业务进行把关控制,并在各自职责与权限范围内对自身行为负责。学院内部一切事项报销的单据均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合法性的认定以国家财务、税务等方面的规定为准,任何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单据财务部有权拒绝。
第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大额资金支出审批制度,1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审批;10-100万元的(含100万元)资金支付,由业务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资金支付,由经费单位(部 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
第四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七条 完善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将不相容职务分由不同部门或岗位的人担当,以达到牵制目的。包括批准(授权)与执行职务相分离;财务项目模块化管理,职责分明、各司其职;返学费业务报销经办人与招生部门共同复核。
第八条 加强预算管理。学院是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及执行负责。预算指标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因不可预见 事项确需调整的, 学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上报财务处,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政府主管部门追加经费或下达有经费的项目,其预算调整由财务处汇总、编制方案,按程序报批。
学院应根据学校批复预算,精心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按时、有序、有效执行。综合办公室对预算执行全过程实行监督、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相关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九条 加强会计控制。报销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与预算是否相符,手续是否齐全等。支出凭证应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附经办人书面情况说明,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录入并打印报销凭证。
第十条 加强与资产的联动管理。采购业务需严格按照《山东交通学院物资设备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报销时还应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预算中的新增资产或服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学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并按规定验收、入库或考核后,方可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加强风险管理。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及时向管理层提示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五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院作为非独立核算二级学院,所有原始单据都随报销凭证,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