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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5日 14: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设点单位)的监督与管理,规范设站单位的办学行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是对学生开展招生宣传,进行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设点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我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四条 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

对于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教育部门监管,取得三年以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也可作为设点单位,但严格总量控制。

第五条 设站单位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专题会议研究后,由我校指派专门人员前往设站单位驻地进行实地考察,针对其办学场地面积设施、师资力量,实验实训条件、生源来源等进行全面评估,具体条件如下:

(一)具备能够连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二)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在籍学生比例不低于1:200;

(三)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四)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500 平方米(学生规模总数为 200 人以下),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教学场所总面积增加 50 平方米;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不少于40台。教学场所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满足以上条件的设点单位,经我校党(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向山东省教育厅申请备案,通过后方可招生。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工作职责

第七条 设点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及我校相关政策制度;

(二)配合我校开展招生宣传、诚信考试教育、咨询服务、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

(三)配合我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及时向我校反映有关意见建议;

(四)配合我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七)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八)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我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八条 设点单位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在本校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选择开设的专业,并同时遵守相关规定。同一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不超过15个。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须配备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辅导教师队伍。主讲教师全部由我校专任教师和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我校选派,也可经设点单位推荐后由我校认定选用。推荐的辅导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纳入本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设点单位教学组织实施、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管理。设点单位要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

第十一条 设点单位配合我校开展的招生广告宣传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统一由我校印发。校外教学点未经我校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发布未经我校授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者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收费”“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我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我校保存。

第十二条 设点单位要畅通学生咨询渠道,协助做好学生学业评价、学业预警和学业帮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

第十四条 严禁设点单位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应由学生全额直接上缴我校财务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我校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和质量监控,根据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联合学校财务、审计、教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办学要求的设点单位及时整改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监管,开展年度检查和“双随机”抽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校外教学点,向省教育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教育教学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办学质量的;

(三)变相独立办学等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进行活动的;

(四)违规发布招生信息,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者存在严重 扰乱招生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存在违规收费,“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要求整改的校外教学点,根据相关要求整改期满后向我校提交整改报告,经学校核查核验,确认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招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